第二章家庭关系
十9、结结婚以后,女方身患疾病,已经下岗在家,但目前男方对此不闻不问,请问有哪些解决方法吗?
答: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需要他们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应当承担。假如女方由于身患疾病,而男方对此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她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他们承担扶养费,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一并需要他们承担扶养费。
二10、爸爸妈妈离婚了,离婚时是判给妈妈抚养,目前我已经上大学,爸爸不承担我的大学教育成本,请问我能否起诉需要其他承担大学的教育成本?
答: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爸爸妈妈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有需要爸爸妈妈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爸爸妈妈亲而言,其承担抚养义务是针对于未成年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对于正在读大学的的学生,不是未成年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爸爸妈妈亲没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你需要爸爸妈妈亲承担大学的教育成本没法律依据,你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十1、儿子由于调皮,结果在外面玩耍时将另外一个孩子子弄伤了,请问像这样的情况应当由哪个来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答: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爸爸妈妈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别人导致损害时,爸爸妈妈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合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别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成本。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合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因此,爸爸妈妈亲对子女负有一种监护义务,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未成年的子女对别人导致损害,应当由爸爸妈妈亲依据具体状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2、在恋爱期间,我与我男友同居期间不慎怀孕并生育了一个孩子,现随我生活,但由于种种缘由大家并没结婚。目前他对大家母子两个不闻不问,请问我可以需要他承担子女的抚养成本吗?
答: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风险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依据以上的规定,你可以需要你原男友承担相应的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成本。假如他们不支付,则可以以孩子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其承担抚养成本。
二十3、收留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之间的关系怎么样?
答:收留关系依法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爸爸妈妈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留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收留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亲生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亲兄弟姐妹之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亦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
二十4、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有什么?
答: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于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爸爸妈妈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有赡养的义务。”
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须拥有肯定的条件的。依据以上的规定,这种抚养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抚养人须是未成年人;2、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爸爸妈妈亲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3、抚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同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赡养也是只有在符合肯定的条件下才能收获:1、被赡养的须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2、该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二十5、兄、姐与弟妹之间的相互扶养关系是怎么样规定的?
答: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爸爸妈妈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依据以上规定,兄、姐对于弟、妹的抚养义务是在以下条件下产生: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2、其爸爸妈妈亲已经死亡;3、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是在以下条件下产生:1、被扶养的兄、姐是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来源;2、弟、妹应当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3、弟、妹有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