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对公司平时管理、重大人事任命、进步方案拟定等事宜,起到决定性用途,有时甚至能决定公司生死。但公司决议甚少能令所有股东都认可的,某些股东觉得公司决议损害其利益,遂滥用股东权利通过诉讼撤销公司决议。其实,股东滥用诉权撤销决议导致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诉权撤销公司决议导致损失要赔偿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1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当公司高管、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股东觉得决议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公司决议的。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股东正常行驶并无不妥,即便最后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股东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如果股东出于不服、不认可公司决议等不正当目的,滥使用方法律赋予的诉权撤销公司决议导致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公司法》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注意的是,其他股东觉得股东滥用诉权的,既要充分证明滥用事实,又要证明事实损失,不然即使能胜诉,也拿不到相应的损失。
对公司股东而言,如果不服公司决议的,应该正当合理地行使诉权维护自己权益,不可以没丝毫事实证据,想起诉就起诉的,若滥用诉讼导致损失的损失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确有需要的,建议点击“找个律师”先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后,结合自己实质再决定是不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