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包死价”是如今不少业主喜欢用的计价方法,风险小收益大,但“包死价”并非完全固定的价格,当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可以需要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现实日常,依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可以约定“包死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别的,不予支持。这样来看,所谓“包死价”实质就是固定价,固定价一般是不可以变动的,即使承包人需要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别,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但“包死价”并不是完全固定不变的,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工程造价就应依据实质状况进行变更。不少人发包人,甚至承包人都觉得“包死价”后,发包人是可以随时需要承包人进行工程变更的,而且不需要再付钱,但这其实是一种非常大的误解。
事实上,建筑工程“包死价”,是针对建筑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而言的,而出现工程变更后,就会出现新的与工程有关的事宜,这与原先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无关,也与“包死价”无关。一旦发包人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的,如导致停工、窝工损失,工程量增加等等,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需要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有关损失。
因此,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包死价”的,发生工程变更事宜时,承包人是不是需要赔偿,应该结合实质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剖析,确实已致使承包人额外损失的,发包人应当赔偿。如果承包人没办法自行判定能否索偿,或双方协商不成的,建议先向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后,再决定怎么样进行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