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结婚以后有关子女的探望问题怎么样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暂停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建议后,觉得需要暂停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暂停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公告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与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停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但不可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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